高污染燃料目錄
一、為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 2015 年 8月 29 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制定本目錄。
二、本目錄所指燃料是根據產品品質、燃用方式、環境影響等因素確定的需要強化管理的燃料,僅適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的管理,不作為禁燃區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據。
三、按照控制嚴格程度,將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分為Ⅰ類(一般)、Ⅱ類(較嚴)和Ⅲ類(嚴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費結構、經濟承受能力,在禁燃區管理中,因地制宜選擇其中一類。
(一)Ⅰ類
1.單臺出力小于 20 蒸噸/小時的鍋爐和民用燃煤設備燃用的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蘭炭的組分含量大于表 2 中規定的限值)。
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Ⅱ類
1.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Ⅲ類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四、本目錄規定的是生產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油類等常規燃料。
五、本目錄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2001 年發布的《關于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環發〔2001〕37 號)同時廢止。http://www.zhb.gov.cn/gkml/hbb/qt/201704/t20170401_409216.htm